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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自动售水机”新规

日前,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办法》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或标注“直饮水”的,均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必须有产品铭牌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出水水质要求、净化流量、额定总净水量等信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的应当标注处理水量,同时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

自动售水机周围应环境整洁,卫生良好,并远离禽畜饲养场、化粪池、旱厕、垃圾桶(箱、站)、冷却塔、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周边10米范围不得堆放垃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自动售水机底部应离地面0.1米以上,安装位置地面要求平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